(2016)晋0931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保德县强盛新能源电源有限公司诉李树芳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德县强盛新能源电源有限公司,李树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31民初224号原告:保德县强盛新能源电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正环,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树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德县强盛新能源电源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树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德县强盛新能源电源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德县强盛新能源电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德县强盛新能源电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49元,减半收取8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继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雨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