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5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金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025刑初9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农民。2015年11月2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大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大城县院公诉刑诉(2016)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金某酒后驾驶漏检且机件不合格的河北F×××××号牌货车,由南向北以50km/h的速度沿大城县大高庄子村水泥路行驶至该村村南丁字路口时,与由东向西倒车高某驾驶的冀R×××××号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高某及冀R×××××号轿车乘车人张某均受轻微伤的交通事故。经大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金某驾驶漏检、机件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超速行驶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此事故主部责任;高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倒车时未保证安全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金某静脉血酒精含量为116.79毫克/100毫升。事发后,被告人金某打电话通知他人将二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自己在现场等候,待大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勘查完现场,遂跟随民警至大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被告人赔偿了二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高某、张某的陈述、证人毛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酒精检验鉴定报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诊断证明书、驾驶证信息查询、机动车行驶证、和解协议书、谅解书、大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证明、对被告人金某的第一次讯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受本院委托,大城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金某进行了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金某适用社区矫正,同意纳入社区矫正管理。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金某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金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故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金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评估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齐卫标审判员 崔培修审判员 王银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苑杰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