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603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程迎新与岳阳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岳阳市新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迎新,岳阳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岳阳市新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小辉,甘跃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03执183号申请执行人程迎新,无业。被执行人岳阳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法定代表人李雪兰,董事长。被执行人岳阳市新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小辉,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小辉,商人。被执行人甘跃刚,无业。申请执行人程迎新与被执行人岳阳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岳阳市新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小辉、甘跃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岳阳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岳阳市新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小辉、甘跃刚未履行本院(2015)云民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岳阳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岳阳市新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小辉、甘跃刚银行存款13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层华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毛善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