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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执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张某某、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张某某,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649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田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督促履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已按生效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永定审判员  聂文刊审判员  尹双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占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