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3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赫某某,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赫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3民初255号原告赫某某,女,1981年5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青冈县北苑新邨**号楼*单元***室。被告于某某,男,1982年4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青冈县北苑新邨**号楼*单元***室。原告赫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所留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原告,因此,本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赫兰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退回原告赫兰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志秋人民陪审员 王红军人民陪审员 安双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艳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