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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3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赫某某,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赫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3民初255号原告赫某某,女,1981年5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青冈县北苑新邨**号楼*单元***室。被告于某某,男,1982年4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青冈县北苑新邨**号楼*单元***室。原告赫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所留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原告,因此,本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赫兰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退回原告赫兰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志秋人民陪审员  王红军人民陪审员  安双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艳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