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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6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华秋与田亚文、夏振华、阳光农业互助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秋,田亚文,夏振华,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6民初146号原告华秋,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告田亚文,住黑龙江省绥棱县厦门花园D区。被告夏振华,1981年2月1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绥化市北辰路54号。法定代表人王立春,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秋诉被告田亚文、夏振华、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原告华秋于2016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华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华秋负担。审 判 长  董彦喜代理审判员  李国平人民陪审员  王国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项 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