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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6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丁才春与冷国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才春,冷国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6民初520号原告丁才春。委托代理人胡荣华。被告冷国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才春诉被告冷国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才春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冷国顺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才春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撤回对被告冷国顺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才春撤回对被告冷国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丁才春负担。审判员  陈桥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武轶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