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6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丁才春与冷国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才春,冷国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6民初520号原告丁才春。委托代理人胡荣华。被告冷国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才春诉被告冷国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才春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冷国顺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才春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撤回对被告冷国顺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才春撤回对被告冷国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丁才春负担。审判员 陈桥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武轶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