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5行审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固始县国土资源局与彭中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彭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525行审99号申请执行人固始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固始县。法定代表人XX海,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彭中,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对彭中作出的固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090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固始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彭中于2015年5月份占用陈集镇河山村菜园组土地建房,5月30日开始动工建设,占地总面积2944平方米(4.42亩),占地类型为一般耕地。所占土地符合《陈集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年-2020年)》,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固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2015年9月25日,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对彭中作出固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0907号行政处罚决定:1、立即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处以非法占用的一般耕地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合计44160.00元。(2944㎡15元/㎡=44160.00元)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对彭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被申请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固始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3月25日向其送达了固国土资罚催告字(2015)第0907号《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在法定期限内,彭中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现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本院认为,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对彭中作出的固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0907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固始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固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090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1项内容,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准予强制执行固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090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2项内容。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如新审判员 曹阳阳审判员 陈伟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 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