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4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施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16刑初341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
案由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4刑初34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施某,出生地福建省晋江市,户籍地福建省晋江市。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辩护人廖建勋,湖南湘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杨创铄,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刑诉[2016]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沈晓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施某及其辩护人廖建勋、辩护人杨创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0年起,被告人施某在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王圣堂石马塘横一巷5号XXX房��过淘宝网站销售假冒“CARTIER”、“CASIO”、“CHOPARD”、“GUCCI”、“LONGINES”、“OMEGA”、“PATEKPHILIPPE”、“RADO”、“ROLEX”、“TAGHEUER”、“TISSOT”、“VACHERONCONSTANTIN”等注册商标的手表。经鉴定:2010年12月1日至2015年8月30日期间,被告人施某销售上述注册商标的手表的总金额为人民币144380元。2015年11月19日,被告人施某在王圣堂石马塘横一巷5号XXX房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公安人员当场缴获假冒“OMEGA”、“GUCCI”、“LONGINES”、“TAGHEUER”注册商标的手表7块。截止至2015年11月19日,涉案的“CARTIER”、“CASIO”、“CHOPARD”、“GUCCI”、“LONGINES”、“OMEGA”、“PATEKPHILIPPE”、“RADO”、“ROLEX”、“TAGHEUER”、“TISSOT”、“VACHERONCONSTANTIN”商标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括表等。公诉机关随案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定被告人施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施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施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并认罪,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施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希望法庭考虑到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且家有父母、小孩要照顾,对被告人施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经审理查明,从2010年起,被告人施某在其所租住的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王圣堂石马塘横一巷5号XXX房通过淘宝网站销售假冒“CARTIER”、“CASIO”、“CHOPARD”、“GUCCI”、“LONGINES”、“OMEGA”、“PATEKPHILIPPE”、“RADO”、“ROLEX”、“TAGHEUER”、“TISSOT”、“VACHERONCONSTANTIN���等注册商标的手表。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5年11月19日在上址将被告人施某抓获归案,当场缴获假冒“OMEGA”、“GUCCI”、“LONGINES”、“TAGHEUER”注册商标的手表7块。经检验被告人施某所使用的支付宝账户确认,自2010年12月1日至2015年8月30日期间,被告人施某共销售假冒“CARTIER”、“CASIO”、“CHOPARD”、“GUCCI”、“LONGINES”、“OMEGA”、“PATEKPHILIPPE”、“RADO”、“ROLEX”、“TAGHEUER”、“TISSOT”、“VACHERONCONSTANTIN”注册商标的手表合计价值人民币144380元。截止至2015年11月19日,涉案的“CARTIER”、“CASIO”、“CHOPARD”、“GUCCI”、“LONGINES”、“OMEGA”、“PATEKPHILIPPE”、“RADO”、“ROLEX”、“TAGHEUER”、“TISSOT”、“VACHERONCONSTANTIN”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含手表等。上述事实,被告人施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照片,案发现场照片,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LVMH瑞士制造有限公司、欧米茄有限公司、浪琴表公司弗朗西龙有限公司、卡西欧(中国)贸易有限公司、雷达表有限公司、天梭有限公司委托广州锐正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请求书,锐正公司的营业执照、商事主体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LVMH瑞士制造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TAG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欧米茄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OMEGA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瑞表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及浪琴钟表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LONGINES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及卡���欧(中国)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CASIO及EDIFICE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瑞表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及雷达表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RADO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天梭有限公司及瑞表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TISSOT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广州锐正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古乔古希股份公司委托广州恒勤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投诉状,广州恒勤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古乔古希股份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GUCCI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北京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未授权证明、精萃公司的营业执照,MONTRESTUDORS.A.出具的代理人委托书、TUDOR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劳力士钟表有限公司出具的代理人委托书、ROLEX的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CHOPARDINTERNATIONAL.SA出具的代理人委托书、CHOPARD商标注册证明,PATEKPHILIPPES.A出具的代理人委托书、PATEKPHILIPPE商标注册证明,RICHEMONTINTERNATIONALS.A出具的代理人委托书、VACHERONCONSTANTIN的商标注册证明,CARTIERINTERNATIONALAG出具的代理人委托书、CARTIER商标注册证,广州锐正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证书,古乔古希股份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被告人施某经营的网店的下载网页,被告人施某经营的南方时尚表业网店的支付宝账号销售记录,户名为王某乙的银行卡交易明细,被告人施某的户籍材料,被告人施某的供述,广东大同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的大同检字[2016]001号司法鉴定检验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人施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施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施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综合被告人施某的犯罪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施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八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一次向本院缴纳)。二、缴获的假冒“OMEGA”、“GUCCI”、“LONGINES”、“TAGHEUER”注册商标的手表7块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梁国强人民陪审员 刘耀邦人民陪审员 沈绍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姚晓萍李子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