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行赔终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张景禄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景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12行赔终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景禄,住兰西县。上诉人张景禄不服兰西县人民法院(2016)黑1222行赔初2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张景禄上诉称,国土局在2013年9月2日非法注销其土地证,后经肇东市人民法院12号判决由国土局给其重新发证,国土局应赔偿其损失12,148,880.00元。请求撤销原裁定,判决国土局赔偿其损失12,148,880.00元。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景禄因土地使用权登记事宜,于2014年以兰西县人民政府、兰西县国土资源局、兰西县商务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诉请三被告立即给其重新发土地证同时赔偿经济损失12,148,880.00元。肇东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4)肇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判决:一、驳回原告张景禄对兰西县人民政府、兰西县商务局的起诉;二、责令被告兰西县国土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依法履行对原告张景禄申请将张良土地使用权变更其名下的土地登记职责;三、原告请求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现张景禄再次起诉要求兰西县国土资源局赔偿其损失12,148,880.00元。上诉人张景禄的此次起诉属于重复起诉,兰西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军审 判 员 张 辉代理审判员 吴红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