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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01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凯里市福鑫建筑材料租赁站申请执行凯里市建设工程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凯里市福鑫建筑材料租赁站,凯里市建设工程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01执268号申请执行人凯里市福鑫建筑材料租赁站被执行人凯里市建设工程总公司因被执行人凯里市建设工程总公司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凯民初字第281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凯里市建设工程总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前支付申请人凯里市福鑫建筑材料租赁站租赁款122180.00元。被执行人凯里市建设工程总公司于2016年1月已支付申请人凯里市福鑫建筑材料租赁站65498.9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支付余款56681.02元,现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按法律规定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执行费50.00元并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凯里市建设工程总公司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凯里市建设工程总公司在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51103000120110013****上的存款56731.02元划至本院在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514010001201100023402账号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亨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舒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