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24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告施X与被告闫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X,闫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4民初516号原告施X,女,1986年2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051986********,满族,无职业,住址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团山路**组*****号。被告闫X,男,1983年6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241983********,汉族,无职业,住址辽宁省法库县石桥街***组***号。原告施X与被告闫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永强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施X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900.00元,由原告施X负担。审判员 刘永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