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执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刘军、刘峰与王卫东、李瑞鑫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刘峰,王卫东,李瑞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752号申请执行人:刘军申请执行人:刘峰被执行人:王卫东被执行人:李瑞鑫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便于今后执行,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张兴良审判员 刘晓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再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