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11执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刘军、刘峰与王卫东、李瑞鑫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刘峰,王卫东,李瑞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752号申请执行人:刘军申请执行人:刘峰被执行人:王卫东被执行人:李瑞鑫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便于今后执行,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张兴良审判员  刘晓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再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