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2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曹立群与陈占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立群,陈占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2民初246号原告:曹立群。被告:陈占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立群诉被告陈占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立群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立群撤回起诉。撤诉案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曹立群承担。审判员 张保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