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81民初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功夺诉被告王奕惠、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功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王奕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81民初722号原告:刘功夺,男。委托代理人:李任芝,女,系原告刘功夺的妻子。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代码证:73558060-8,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汇园11号楼丰汇时代大厦东翼9层。法定代表人:刘宝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震宇,系北京市晨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代码证:77140868-8,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山南银河小区141栋。负责人:王剑,职务: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秋兰,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奕惠,女。原告刘功夺诉被告王奕惠、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奕惠、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功夺撤回对被告王奕惠、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4元,减半收取132元,由原告刘功夺承担。审 判 长 韩 娜人民陪审员 宋洋逸人民陪审员 彭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曹 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