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法特清算初字第12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北京佳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建工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法特清算初字第12411号申请人北京建工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2016年3月31日,北京建工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北京建工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按照强制清算被申请人北京建工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登记地址不能通知到北京建工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清算申请人北京佳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涉案其他债权人、北京建工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均不能提供北京建工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合法送达地址、法定代表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联系方式,且强制清算申请人北京佳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涉案其他债权人、北京建工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也均不能提供北京建工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任何财产及相关账册、重要文件,故对北京建工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法进行清算,请求本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本院认为:因强制清算被申请人北京建工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且其相关人员下落不明,无法进行清算,故依法应当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北京建工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北京建工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建工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闫 飞代理审判员 陈 洋代理审判员 杜彦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吕小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