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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22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上海家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22147号原告上海家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陆斌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沙琛然,男。委托代理人宋子文,男。被告陈伟,男,1979年8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家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0元,原告上海家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予缴纳。审判员  全炜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沈 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