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3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宋尚国与赵亮、何丽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尚国,赵亮,何丽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3执86号申请执行人:宋尚国。被执行人:赵亮。被执行人:何丽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尚国与被执行人赵亮、何丽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宋尚国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3执8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审判员 李家永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