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终1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曹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某,曹某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民终17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70年4月21日出生。法定代理人霍某某。委托代理人张建伟,河南九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某,女,汉族,1943年12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陶有献,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曹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三初字第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霍某某、委托代理人张建伟,被上诉人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陶有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诉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原告陈某某与被继承人吴庆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欠霍某某97400元,利息89604元,欠陈斐62000元,利息33480元,欠招商银行贷款及利息110306.18元,以上共计392790.18为原告与被继承人吴庆范的夫妻共同债务;确认被告在继承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按40﹪的比例承担债权清偿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某与吴庆范系夫妻关系。被告曹某某系吴庆范母亲。吴庆范于2007年12月6日去世。后被告以继承纠纷将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继承金水区黄家庵路21号院2号楼12号的房产的四分之一,该处地下室一间的售后款5万元。2014年6月16日,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金民一初字第13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黄家庵路21号元2号楼12号房屋的所有权归陈某某所有,陈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曹某某房屋折价款219240元,驳回曹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于2014年7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7月25日,霍某某以民间借贷纠纷将本案原告陈某某、被告曹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本案原、被告返还霍某某借款974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2014年12月9日,本院作出(2014)金民二初字第52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案原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霍某某借款本金97400元及利息,驳回霍某某对本案被告曹某某的诉讼请求。霍某某不服(2014)金民二初字第524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又撤回上诉及一审起诉。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原告陈某某主张欠他人的钱为原告与被继承人的夫妻共同债务,但原告的举证不足以证明上述债权真实存在,故其主张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按比例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宣判后,陈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陈某某所欠的债务真实存证据不足错误,上诉人欠招商银行贷款及利息110306.18元有据为评,真实存在,且该债务发生于上诉人与被继承人吴庆范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上诉人为房屋装修、偿还银行贷款及给吴庆范看病所借款项真实,依据充分,应予认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被上诉人曹某某辩称,本案原告起诉事实不存在,在前几次诉讼中已经处理过,属于重复起诉,有生效法律文书为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称欠招商银行款项110306.18元真实存在,发生在其同吴庆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且上诉人为房屋装修、偿还银行贷款及给吴庆范看病所借款项也真实存在。上诉人一审中就招商银行欠款110306.18元所举该银行明细显示,上诉人于2007年12月11日、19日分两次共偿还了110000元贷款及利息306.18元,其所主张的该债务已不存在,上诉人其他主张也无有力证据支持,故原审法院认定其主张曹某某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按比例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而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陈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袁 斌审判员 胡志勇审判员 王明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