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3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与徐秀英、威海天润实业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徐秀英,威海天润实业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3执2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被执行人徐秀英。被执行人威海天润实业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与徐秀英(2012)乳商初字第888号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徐秀英所有的位于乳山银滩海韵豪庭7-1-402室住宅。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让、出租抵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涛审判员 李 振审判员 王庆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砚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