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4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金林珍、马黎与无锡金太湖国际城商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林珍,马黎,无锡金太湖国际城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4执186号申请执行人金林珍。申请执行人马黎。委托代理人李平。被执行人无锡金太湖国际城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金林珍、马黎与无锡金太湖国际城商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北民初字第17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解除金林珍、马黎与无锡金太湖国际城商业有限公司之间的租赁关系。二、无锡金太湖国际城商业有限公司将无锡市金太湖国际城1234号房屋返还给金林珍、马黎。三、无锡金太湖国际城商业有限公司支付金林珍、马黎2015年11月10日前的租金94237元(金林珍、马黎应承担的税应可予扣除),并按此款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的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四、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无锡市金太湖国际城1234号房屋实际返还之日止,无锡金太湖国际城商业有限公司按每月8790.3元支付金林珍、马黎房屋使用费。五、案件受理费110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220元,由无锡金太湖国际城商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查明无锡金太湖国际城商业有限公司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无房产登记。本院强制执行无锡金太湖国际城商业有限公司的应收到期租金,并转交申请执行人金林珍、马黎96457元。申请执行人金林珍、马黎于2016年4月26日以暂不需要强制执行剩余请求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次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79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包征雄审 判 员 朱维青代理审判员 蔡 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尤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