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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民二终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南京鑫秦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省装饰工程公司、蔡有根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鑫秦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装饰工程公司,蔡有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民二终字第002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鑫秦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白下区。法定代表人:顾小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靖,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卢跃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袁,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有根,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上诉人南京鑫秦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安徽省装饰工程公司与被上诉人蔡有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的(2015)怀民二初字第00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鑫秦石装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顾小伟及其委托代理人杨靖,上诉人安徽省装饰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尹袁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蔡有根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二初字第0030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顾咏君审 判 员  张 青代理审判员  石克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白晓晓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