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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1执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齐某某与被执行人程雪洲离婚后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志英,程雪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11执565号申请执行人齐志英,女,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苏家屯区碧桂园喜居小区*****号楼452。被执行人程雪洲,男,197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苏家屯区碧桂园喜居小区*****号楼452。申请执行人齐志英与被执行人程雪洲离婚后纠纷一案,该案已强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14)苏民一初字第9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长  梁大光执行员  孙晶磊执行员  周俊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