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1执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齐某某与被执行人程雪洲离婚后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志英,程雪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11执565号申请执行人齐志英,女,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苏家屯区碧桂园喜居小区*****号楼452。被执行人程雪洲,男,197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苏家屯区碧桂园喜居小区*****号楼452。申请执行人齐志英与被执行人程雪洲离婚后纠纷一案,该案已强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14)苏民一初字第9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长 梁大光执行员 孙晶磊执行员 周俊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