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2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马亮与马金山、马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亮,马金山,马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2民初354号原告马亮。被告马金山。被告马强。本院在受理原告马亮诉被告马金山、马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马亮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为1087.5元,保全费970元,由原告马亮负担。审 判 长 赵双志代理审判员 吕 军代理审判员 杨志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袁莉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