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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2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马亮与马金山、马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亮,马金山,马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2民初354号原告马亮。被告马金山。被告马强。本院在受理原告马亮诉被告马金山、马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马亮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为1087.5元,保全费970元,由原告马亮负担。审 判 长  赵双志代理审判员  吕 军代理审判员  杨志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袁莉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