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4执保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成都市新虎焊接材料厂、德阳市祥源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市新虎焊接材料厂,德阳市祥源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保212号申请人成都市新虎焊接材料厂,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朱王村9社。法定代表人冯显培,厂长。被申请人德阳市祥源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小汉镇洛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7208973380。法定代表人覃霞,董事长。申请人成都市新虎焊接材料厂因与被申请人德阳市祥源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属被申请人德阳市祥源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8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成都市新虎焊接材料厂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市新虎焊接材料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德阳市祥源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户(账号:20×××14)上的存款,予以冻结。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茜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