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623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3民初610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高清潭,无棣富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法定代理人赵某。委托代理人李彬,无棣埕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海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无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