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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8民初2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大屯村村民委员会与杨其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大屯村村民委员会,杨其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2928号原告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大屯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大屯村。负责人杨玉胜,职务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光友,天津朋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其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大屯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杨其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大屯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其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大屯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其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大屯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杨其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38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锡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国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