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802执1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龙腾支行与吴秀兰、李小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龙腾支行,吴秀兰,李小彤,林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19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龙腾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华莲路龙腾路交叉口东北侧(恒兴绿景34-35号店),组织构代码77539081-7。代表人陈旸,行长。被执行人吴秀兰,女,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李小彤,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香港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林峰,女,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香港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龙腾支行与被执行人吴秀兰、李小彤、林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吴秀兰、李小彤、林峰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吴秀兰、李小彤、林峰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吴秀兰、李小彤、林峰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吴秀兰、李小彤、林峰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冬  伟审判员 谢    安审判员 张  福  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培志(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