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421执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嘉善爱微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赵皆喜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善爱微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赵皆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1执679号申请执行人嘉善爱微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皆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21民初0042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赵皆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皆喜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皆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赵皆喜(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11的存款人民币117611.3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本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姚晓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