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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执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江艳与被执行人任君令、王宏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江艳,任君令,王宏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675号申请执行人王江艳,女。被执行人任君令,男。被执行人王宏武,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靖民初字第0065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人王江艳与被执行人任君令、王宏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在审判期间申请执行人申请冻结了被执行人任君令、王宏武在靖边县林业局柳桂湾林场的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4执675号执行案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仲江审判员  闫 平审判员  聂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党玉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