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执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江艳与被执行人任君令、王宏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江艳,任君令,王宏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675号申请执行人王江艳,女。被执行人任君令,男。被执行人王宏武,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靖民初字第0065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人王江艳与被执行人任君令、王宏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在审判期间申请执行人申请冻结了被执行人任君令、王宏武在靖边县林业局柳桂湾林场的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4执675号执行案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仲江审判员 闫 平审判员 聂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党玉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