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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刑更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XX龙犯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761号罪犯XX龙。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6日作出(2011)栖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XX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0年9月20日起至2018年3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6月2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366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4月19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6年3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至2016年4月4日进行了公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XX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十个月。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XX龙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XX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6年1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35分。2014年3月、2015年1月、2015年11月三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对判决罚金未履行。江苏省丁山监狱出具的罪犯重新犯罪可能性预测评估报告结论为:该犯有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罪犯重新犯罪可能性预测评估报告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XX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未能自觉履行财产刑,且执行机关出具的罪犯重新犯罪可能性预测评估报告确定该犯有重新犯罪的可能性,故对其减刑幅度从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龙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7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