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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5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润昌农商行与赵先芳、赵明起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先芳,赵明起,杨春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622号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冠宜春东路145号。法定代表人:高月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赵先芳,男,汉族。被告赵明起,男,用汉字。被告杨春雷,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先芳、赵明起、杨春雷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现已达成还款协议,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45元,保全费114元,共计159元,由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慧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