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6执9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薛梅与翟小雪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900号申请执行人薛梅,女,汉族,1959年11月27日出生,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翟小雪,女,汉族,1993年10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上述当事人之间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的(2014)金民一(民)初字第46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损失4579.7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90元,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受理后,由审判长彭文忠、审判员金涛、代理审判员王徽组成合议庭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地产交易中心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且实际住址不明,另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本案现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暂应终结本案的执行,待具备继续强制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4)金民一(民)初字第4681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文忠审 判 员 金 涛代理审判员 王 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星辰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