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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浚执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夏顺福与被执行人河南永兴面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顺福,河南永兴面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浚执字第769号申请执行人夏顺福。被执行人河南永兴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城关镇北关村北一公里。法定代表人赵彦庆。申请执行人夏顺福与被执行人河南永兴面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浚民初字第15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河南永兴面业有限公司已履行4000元,下欠96000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浚民初字第156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孙消烊审判员  朱绍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飞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