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民终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周成炬、戴宽惠与白均、胡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均,胡小红,周成炬,戴宽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6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均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小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成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宽惠上诉人白均、胡小红与被上诉人周成炬、戴宽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2015)璧法民初字第05368号民事判决,白均、胡小红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白均、胡小红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白均、胡小红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均、胡小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白均、胡小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旭东代理审判员 赵 一代理审判员 翟苏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