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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民初1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王志亮诉戴岳东、杨秀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岳东,杨秀琴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02民初1126号告王志亮,男,汉族,现住大同市。被告戴岳东,男,汉族,现住大同市。被告杨秀琴,女,汉族,现住大同市。本院在审理王志亮诉戴岳东、杨秀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亮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戴岳东、杨秀琴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扣押、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以杜佳名下位于大同市城X号楼X层X单元X号的商品房住宅一套和薛根九名下已装让给王志亮的位于大同市X号楼X单元X层X号商品房住宅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戴岳东、杨秀琴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扣押、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媛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