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民初1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王志亮诉戴岳东、杨秀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岳东,杨秀琴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02民初1126号告王志亮,男,汉族,现住大同市。被告戴岳东,男,汉族,现住大同市。被告杨秀琴,女,汉族,现住大同市。本院在审理王志亮诉戴岳东、杨秀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亮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戴岳东、杨秀琴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扣押、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以杜佳名下位于大同市城X号楼X层X单元X号的商品房住宅一套和薛根九名下已装让给王志亮的位于大同市X号楼X单元X层X号商品房住宅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戴岳东、杨秀琴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扣押、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媛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