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8民初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8民初899号原告王某甲。被告张某。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永慧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王某乙,××××年××月××日生一子王某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虽经家人多次劝说,没有效果,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王某乙、王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辩称,双方是经人介绍,相处3年多才结婚,现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王某乙,××××年××月××日生一子王某丙。原告现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调解过程中,被告同意离婚,也同意婚生子王某乙、王某丙由原告抚养,但称自己没有固定住所,收入不稳定,故不支付抚养费。本院认为,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本院应予准许。关于婚生子王某乙、王某丙的抚养问题,原告诉请要求抚养,被告亦同意由原告抚养,本院予以准许。关于抚养费,鉴于被告从事装修粉刷工作,每月收入不稳定,结合石家庄市的收入、消费水平,参考河北省统计局发布的2015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6152元,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抚养费以每个子女每月400元为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二、婚生子王某乙随原告王某甲生活,被告张某自2016年5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抚养费400元至王某乙年满18周岁止。三、婚生子王某丙随原告王某甲生活,被告张某自2016年5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抚养费400元至王某丙年满18周岁止。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永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