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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5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孔令东与黄建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令东,黄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5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孔令东,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建伟,男,198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关于孔令东申请执行黄建伟民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孔令东愿与被执行人私下和解,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执字第5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闫 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