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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商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闫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商初字第528号原告李某某,女,1946年4月16日生,汉族,定襄县神山乡人,农民,现居本县。被告闫某某,男,52岁,汉族,定襄县神山乡人,农民,现居本县。案由:民间借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闫某某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纠纷双方已协商解决,现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姜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戎慧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