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商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闫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商初字第528号原告李某某,女,1946年4月16日生,汉族,定襄县神山乡人,农民,现居本县。被告闫某某,男,52岁,汉族,定襄县神山乡人,农民,现居本县。案由:民间借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闫某某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纠纷双方已协商解决,现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姜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戎慧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