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3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欧某某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某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03刑初138号公诉机关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某某,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8月24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9月24日经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冷水滩区看守所。辩护人XX明,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刑诉(2016)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郭丽萍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彭蓓蓓、人民陪审员赵文复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朱亚南担任庭审记录。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志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某某及其辩护人XX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欧某某因受被害人潘某某女儿唐某某、女婿陈某某夫妇欺骗加入传销组织,被骗69800元,被骗后,欧某某在南昌公安机关报了案。事后,唐某某、陈某某对欧某某避而不见。2015年8月23日早上,欧某某与一同受骗的熊某某、吕某某三人来到潘某某家找陈某某和唐某某,进门的时候,欧某某将潘某某家的水桶、腊鱼块、玻璃等物品砸烂,并与潘某某、唐某甲夫妇发生争执,在争执中,欧某某与潘某某有身体接触,导致潘某某因过于激动突发死亡。经鉴定,潘某某因重度冠心病致急性心功能不全而猝死,其死前纠纷对其死亡的发生起一定的诱发作用。2016年4月15日,被告人欧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3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另查明,2015年8月24日,被告人欧某某主动到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欧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欧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潘某某近亲属的损失,取得了其谅解,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上述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证人熊某某、吕某某、唐某乙、李某某、唐某丙、潘某某、陈某某、唐某甲的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与被害人潘某某发生争执,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双方的争执会造成患有重度冠心病的被害人死亡,以致发生被害人潘某某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欧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欧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潘某某近亲属经济损失30000元,取得了其谅解,亦可酌情对被告人欧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欧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欧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丽萍代理审判员 彭蓓蓓人民陪审员 赵文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朱亚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