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4民初2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邱某与校某甲、校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校某甲,校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2332号原告:邱某,委托代理人:薛林,泰州市姜堰区顾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校某甲。被告:校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诉被告校某甲、校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校某甲、校某乙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邱延忠以其所有号牌号码为苏M×××××的小轿车为原告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校某甲、校某乙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二、邱延忠所有的车牌号为苏M×××××号小型轿车在保全期间不得办理转让、抵押登记等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沈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