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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和执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陈氡全与朱成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氡全,朱成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和执字第928号申请执行人陈氡全,男,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朱成伟,男,汉族,住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在执行(2015)仁和执字第928号陈氡全申请执行朱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仁和执字第92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世军执行员  许礼斌执行员  陈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