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和执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陈氡全与朱成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氡全,朱成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和执字第928号申请执行人陈氡全,男,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朱成伟,男,汉族,住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在执行(2015)仁和执字第928号陈氡全申请执行朱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仁和执字第92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世军执行员 许礼斌执行员 陈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