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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世杰与宋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杰,宋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民初788号原告:李世杰(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宋海燕(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李佳,山东卫海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杰与被告宋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6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 丹二〇��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新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