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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初3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与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杭金衢分公司、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杭金衢分公司,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3774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财富中心昌蒲街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6995046666。法定代表人:陈强龙,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钰婷,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杭金衢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建国北路658号海华广场19-21楼。组织机构代码:67162303-0。负责人:王深建。被告: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文晖路303号。组织机构代码:73453089-5。法定代表人:高兴夫。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与被告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杭金衢分公司、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75元,依法减半收取437.5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龙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骆 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