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民终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马力利与王振芳、盘锦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力利,王振芳,盘锦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民终2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力利,女,住辽宁省大洼县。委托代理人:王方皓,辽宁辽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振芳,男,住辽宁省大洼县。委托代理人:苏春才,辽宁圣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盘锦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法定代表人:马力利,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马力利与因被上诉人王振芳、原审被告盘锦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1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力利的委托代理人王方皓,被上诉人王振芳的委托代理人苏春才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盘锦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仅提供一张借条,没有提供交付款项的证据,上诉人一审时未出庭应诉,二审期间对借款金额及偿还情况提出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对基本借贷关系事实进行实质审查,根据借款金额大小、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付细节经过、还款凭证等因素判断借款及还款相关情况,原审法院仅凭借条认定事实依据不充分,应进一步查清相关事实后,依法作出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164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退给上诉人马力利。审 判 长 赵长伟审 判 员 高玉波代理审判员 韩雪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魏艳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