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执772之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冯爱民与王梅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爱民,王梅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772之1号申请执行人:冯爱民,男。被执行人:王梅生,女。申请执行人冯爱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拂晓公证处(2016)皖宿拂公证字第0237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该案。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梅生在宿州市政治课堂综合楼有房产两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梅生所有的坐落在宿州市政治课堂综合楼房产两套(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宿字第、2004069**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二、限被执行人王梅生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的3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义务,则依法评估、拍卖或折价抵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万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梅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