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民初字第4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宋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4059号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翠苑二区4-1幢。法定代表人:陈卫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瑞德、杨海凤,该公司员工。被告:宋跟,男,196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宋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钱让发独任审判,后因案情需要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瑞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5月1日,原告与湖畔花园第四届业主委员会签订了《湖畔花园物业服务合同》,期限至2009年7月31日,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该小区业主收取物业费,其标准按0.7元/月.㎡收取,并约定了违约金。合同到期后,同年8月,再次与业委会续签了《湖畔花园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为2009年8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为期3年。在此期间原告为湖畔花园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作为湖畔花园北区7幢3单元602室的业主,自2009年5月起至2012年7月止一直未缴纳物业服务费(153.71㎡×0.7/月.㎡×39个月=4196.3元)和水费1529.3元,能耗费1708.2元,合计7433.8元。原告多次电话、书面催交,被告仍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09年5月至2012年7月物业服务费4196.3元;水费1529.3元,能耗费1708.2元,合计7433.8元;3、被告支付违约金8920.6元(暂计算至2015年12月1日,实际计算至法院判决履行之日止)(计算方式:7433.8元×1‰×1200天=8920.6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就其主张提交了下列证据:1、《物业服务合同》二份,证明原告是被告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管理单位;2、入住登记表及房产信息等四份,证明被告作为业主,已办理完毕入伙收楼事项;3、欠费清单一份,证明被告欠费的时间及金额;4.缴费通知单及通知书、律师函、邮件挂号信交寄清单、邮政挂号信函收据、催缴公告及公示照片,证明原告曾经以多种形式向被告主张物业服务管理费、水费、电梯能耗费等,但被告拒不交纳上述费用的事实。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证据1-4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据4中的“缴费通知单及通知书、邮件挂号信交寄清单、邮政挂号信函收据”,原告不能证明该“通知单及通知书、”已送至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待证内容不予确认。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原告与杭州湖畔花园第四届业主委员会分别于2009年5月29日、2009年8月7日签订了期限各为2009年5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2009年8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的《湖畔花园物业服务合同》,由原告为湖畔花园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上述合同中均约定二期公寓的物业服务费为每月0.7元/㎡,物业服务费按月计算,每季缴纳,每逾期一日应支付3‰的违约金,因物业服务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物业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被告系湖畔花园北区7幢3单元602室所有权人,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53.71平方米,2000年12月6日被告办理了入住湖畔花园的手续。被告未缴纳2009年5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为此,原告曾委托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于2013年5月6日发律师函向被告进行催讨。2014年5月20日、6月2日原告两次在湖畔花园小区公告栏内张贴物业服务费催缴公告,要求未缴费业主于2014年6月10日前缴清。本院认为:杭州湖畔花园第四届业主委员会系代表全体业主与原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被告系湖畔花园小区的业主,故案涉的两份《湖畔花园物业服务合同》对被告具有约束力。2009年5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期间,原告为湖畔花园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作为业主应当依据上述两份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内容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被告所有的房屋建筑面积为153.71平方米,物业服务费为每月0.7元/㎡,则该期间被告应支付的物业服务费为4196.3元,但被告未缴纳该费用,且在原告书面催缴后仍未予缴纳,故原告要求被告缴纳上述物业服务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要求被告交纳水费及能耗费无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此外,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被告应按季缴纳,逾期缴纳需承担违约金,合同虽约定违约金为日千分之三,但原告自愿降为日千分之一,且被告对原告请求的违约金诉请未提出抗辩,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宋跟支付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4196.3元,违约金5035.56元(暂计算至2015年12月1日,实际计算至法院判决履行之日止),合计9231.86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元,由宋跟负担50元,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58元,其中宋跟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宋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交付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判员 钱让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凌雯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