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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执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牛学荣与于跃旭民间借贷纠纷终��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学荣,于跃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执字第430号申请人牛学荣。被执行人于跃旭。申请执行人牛学荣与被执行人于跃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敦煌市人民法院(2015)敦民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牛学荣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5)敦执字第430号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为129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于跃旭银行存款16443元,剩余113057元未执行。经本院查询于跃旭的房产、车产、银行存款、金融债券,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牛学���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牛学荣能提供被申请执行人于跃旭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可以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终结本院(2015)敦民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有辉审 判 员  龚天恩代理审判员  周建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祁 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