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4民初18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杨宪军与石家庄广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时金利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宪军,石家庄广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时金利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1875号原告杨宪军。委托代理人沈松涛、闫静,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广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中路欧景园10-4底商。法定代表人时金利,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时金利。原告杨宪军与被告石家庄广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时金利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宪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宪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宪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为1450元,保全费1170元,合计2620元,由原告杨宪军负担。审 判 员 赵占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徐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