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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刑更1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阮爱华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阮爱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1487号罪犯阮爱华,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09)广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阮爱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被告人阮爱华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阮爱华申请撤回上诉。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三月十五日作出(2010)廊刑终字第53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阮爱华撤回上诉。原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一三年一月十五日、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和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6年4月6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4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阮爱华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0月18日至2016年1月16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2次,获单项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阮爱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9月3日起至2016年6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关注公众号“”